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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564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