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4564号原告王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