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姜海建与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建,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建,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东阁办事处库屯村142号。被执行人荆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海建与被执行人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海建申请执行771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荆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