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舟舟与陆峰、秋英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舟舟,陆峰一,秋英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181号原告刘舟舟。被告陆峰一。被告秋英花。原告刘舟舟与被告陆峰一、秋英花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舟舟撤回对被告陆峰一、秋英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解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