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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水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陆新培与梁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新培,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水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陆新培,农民。被执行人梁波,农民。本院在执行陆新培申请执行梁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水支公司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赔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现被执行人梁波已按协议给付相关款项,案件已执行完毕,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融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锦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树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