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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春美与符浩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美,女,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符浩,男,生于1973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汉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符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春美购买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房一套的下差按揭款200617.5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2900元,共计203647.58元。因被执行人符浩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符浩在四川省宣汉县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符浩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房屋一套(共有人张春美)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个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