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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韩思凝与李文光、姚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思凝,李文光,姚吉明,王和仪,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76-2号申请人韩思凝,居民。被申请人李文光,居民。被申请人姚吉明,居民。被申请人王和仪,居民。被申请人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南十里河东村。法定代表人李文光,任经理。申请人韩思凝与被申请人李文光、姚吉明、王和仪、泰安市大广工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思凝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光名下的鲁J×××××号、鲁J×××××号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