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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象洪、李锋与李锋、潘寿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象洪,李锋,潘寿韩,陈伟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99号原告:黄象洪。被告:李锋。被告:潘寿韩。被告:陈伟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象洪与被告李锋、潘寿韩、陈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象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锋、潘寿韩、陈伟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象洪撤回对被告李锋、潘寿韩、陈伟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6元,减半收取4503元,由原告黄象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