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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学栋与黄家瑾、李开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学栋,黄家瑾,李开波,黄桂臻,黄家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469-2号申请执行人郭学栋,居民。被执行人黄家瑾,居民。被执行人李开波,居民。被执行人黄桂臻,居民。被执行人黄家坡,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苍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学栋与被执行人黄家瑾、李开波、黄桂臻、黄家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家瑾、李开波、黄桂臻、黄家坡价值105000元的财产。二、在查封期间,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善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