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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振才。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振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才银行存款552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赵 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