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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植秀科,男,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润生,男,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少佳,董事长。被执行人:黎少佳,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凤英,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黎少文,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297267.33元(该利息暂计至2014年8月120,之后按约定另计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被执行人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承担上述借款本息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少佳所有的位于广东省高要市南岸科德H区的土地和房屋[土地使用证号:高要国用(2012)第011164号;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高字第000000348**号]进行评估、拍卖处理。由于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要市冠洲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黎少佳、梁凤英、黎少文的银行存款情况、土地、房屋、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并于2015年4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黎少佳所有的位于广东省高要市南岸科德H区的土地和房屋[土地使用证号:高要国用(2012)第011164号;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高字第000000348**号]进行评估、拍卖处理。由于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需一定时间,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暂作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怀法执字第9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陈飞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战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