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葛云鹏与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付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鹏,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付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835号原告:葛云鹏。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东旭,董事长。被告付乐东。原、被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葛云鹏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云鹏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建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