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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余美仙与个旧市卫生局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美仙,个旧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个行初字第6号原告余美仙,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被告个旧市卫生局。地址:个旧市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汪巍,该局局长。原告余美仙诉被告个旧市卫生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美仙以与被告个旧市卫生局自行和解,被告个旧市卫生局已自愿补偿其鉴定费损失人民币2000元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美仙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美仙撤回对被告个旧市卫生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余美仙自愿交纳。审判长 段 文审判员 张树明审判员 潘旭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思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