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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汪青祝诉郭志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青祝,郭志伟,袁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青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伟。原审被告袁微。上诉人汪青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上诉人汪青祝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青祝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汪青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元,由上诉人汪青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邹 骥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