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敏容与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容,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4821号原告杨敏容,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文佳,男,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G1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5276-1。法定代表人方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瑜,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XX光,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敏容诉被告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敏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敏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敏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敏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