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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少娜诉庄汉雄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娜,庄汉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黄少娜,女。委托代理人:吴鹏,海南如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汉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少娜诉被告庄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少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5元,保全费1890元,由原告黄少娜承担。审判员  王康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