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光,杨新霞,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光。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新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工务铁路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铁路标准件器材制造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姚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上诉人王晓光、杨新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