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玉凤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1877号申请人王X,女,1955年10月9日出生。申请人王X1,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申请人闫X(患老年痴呆症),女,1930年8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X2(闫X之女儿),女,1961年4月16日出生。2015年4月15日,申请人王X、王X1、闫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3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X3名下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的个人养老保险金人民币19677.26元,其中5000元归闫X所有,14677.26元归王X所有(由王X代为办理取款手续);2、王X1放弃对上述养老金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王X1、闫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3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王X1、闫X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3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曲凌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