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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黄某某,女。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如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原、被告双方和好夫妻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齐绍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