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福财与贾淑梅、高婷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财,高婷,贾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财,住康保县。被执行人高婷,住康保县。被执行人贾淑梅,住张家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财与被执行人高婷、贾淑梅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二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案件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8000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