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红与吴长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吴长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699号原告李红,女,1966年10月3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吴长河,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吴长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四十一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闻海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