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正其诉长沙金色年代美食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其,长沙金色年代美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093号��请执行人周正其,男被执行人长沙金色年代美食娱乐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25032.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0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