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次会县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等侵权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次会县,刘闯,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次会县。被执行人刘闯。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常青。次会县申请执行[刘闯、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栾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次会县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县人民法院的2014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