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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章达豹与李文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达豹,李文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章达豹。委托代理人:章志峰。被执行人李文耀,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达豹与被执行人李文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执行16579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李文耀外出下落不明且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小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