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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杜顺利、杜秋利、杜占利与被告杨峥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顺利,杜秋利,杜占利,杨峥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12号原告杜顺利,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原告杜秋利,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原告杜占利(又名杜吉利),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杨峥峥,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顺利、杜秋利、杜占利与被告杨峥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顺利、杜秋利、杜占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顺利、杜秋利、杜占利撤回对被告杨峥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顺利、杜秋利、杜占利负担。审判长  刘中华审判员  赵 攀审判员  张利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