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出生地湖南省石门县,住湖南省石门县(以上身份信息均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某无牌士多店内,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期间,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12月2日接受“三哥”等5人的“六合彩”第139期投注共计人民币465元,于2014年12月18日接受19人的“六合彩”第146期投注共计人民币2100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在上述士多店内接受刚某、郭某等人的投注后被查获,并缴获投注收据共24张及赌资人民币1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缴获赌资1400元(照片)、收据24张,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桥中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人刚某、郭某的证言及其分别辨认被告人黄某照片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投注收据、赌资等款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柴雅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