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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赤峰群冠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赤峰鑫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鑫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志琴,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鑫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西街祈福装饰材料城四楼。法定代表人郑岭,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内民一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赤峰鑫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站前办事处迎宾路居委会,地号为006-14-0063-7,赤国用(2001)字第247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内517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哈 斯审判员 范廷义审判员 张宝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宏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