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催字第3号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005325602932,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8日,出票人为威海良晨塑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威海十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威海分行,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潇人民陪审员 黄爱琴人民陪审员 卢传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