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林娴嫥与柯伟伟、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娴嫥,柯伟伟,王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林娴嫥,女,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柯伟伟,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王婷婷,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娴嫥与被告柯伟伟、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同意将借款继续借与被告,并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娴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杰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