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巍与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巍,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高巍。委托代理人:饶苍平。被告: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巍诉被告浙江协晟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巍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