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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见霞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6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陈见霞,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周丽。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霞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陈见霞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见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见霞负担。审判员  肖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