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陈见霞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61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18号原告:陈见霞,住广东省高要市。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周丽。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霞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花都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原告陈见霞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见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见霞负担。审判员 肖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