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徐雄斌,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