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940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10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61年3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无正当理由在本院通知的时间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