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绘琴、张佛岭与被告廖振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绘琴,张佛岭,廖振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张绘琴。原告张佛岭。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新卯,上海市闵行区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振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绘琴、张佛岭与被告廖振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