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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川与陈兴孟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川,陈兴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437-1号申请执行人陈川。被执行人陈兴孟。申请执行人陈川与被执行人陈兴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兴孟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柏树巷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没有存款,在住建及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财产登记。本院对陈兴孟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4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