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邓忠生与温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生,温秀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邓忠生,男,54岁,住泰宁县梅口乡。被告温秀良,男,成年,住泰宁县杉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生与被告温秀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忠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秀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忠生以与被告温秀良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忠生撤回对被告温秀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邓忠生负担。审判员 江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