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许帅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590号原告许帅,男,无固定职业。被告张飞,男,无固定职业。原告许帅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帅、被告张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帅因被告张飞未偿还其借款198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飞偿还借款19800元,并从2015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4年冬天,被告张飞从微信上收到一条办信用卡的信息,信息大致内容为: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并存入20000元,就可以办出来50000元的透支卡。张飞将此信息发布在微信平台上,原告许帅看到此条信息后向被告张飞询问办理信用卡的相关事宜,张飞口头告诉原告办卡的事情,之后许帅在网吧上网操作,在操作过程中,许帅信用卡中的钱被转走。后许帅找到张飞,要求张飞打下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许帅19800元,壹万玖仟捌元,欠款人张飞。2015年2月3日,还款时间2015年2月4日”。至今被告张飞分文未付原告款。本案中,原告许帅与被告张飞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告许帅要求被告张飞偿还欠款的请求不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帅要求被告张飞偿还借款19800元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元,原告许帅已预交147.5元,由原告许帅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学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新华附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