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靖与王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靖,王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林靖,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蔡钟响,系原告丈夫,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王美林,女,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蔡钟响,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靖与被告王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价值10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王美林名下财产:1、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税务局3幢11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号);2、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13幢903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号)。上述房产保全价值共计80万元。担保人蔡钟响以其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号楼605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为保证诉讼保全期间担保标的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对上述担保标的物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100万元范围内的被告王美林名下财产:1、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税务局3幢1101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号);2、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闽江支路1号(武夷花园)13幢903室房产(所有权证号:××号)。上述房产保全价值80万元。二、查封价值100万元范围内的担保人蔡钟响名下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杨真新区5号楼605室房产(南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嘉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