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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艾地、徐岩、徐涛、张智瑞、李丽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艾地,徐岩,徐涛,张智瑞,李丽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2盟科观邸A1栋1号。负责人马滨柱,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艾地,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岩,男,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徐涛,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智瑞,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李丽群,女,194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艾地、徐岩、徐涛、张智瑞、李丽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8996.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徐岩银行账户内存款7000元,尚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