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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云松与姚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松,姚景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385号原告王云松,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证号:×××3159。被告姚景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公民身份证号:×××053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松诉被告姚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云松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木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晶晶附: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