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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诉耿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垦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李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已和被告耿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穆爱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志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