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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与徐丽娟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丽娟,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丽娟。委托代理人吕立文,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喆,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武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卫家滩村东。法定代表人王明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军,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徐丽娟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徐丽娟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丽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丽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徐丽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景周审 判 员  郑华章代理审判员  李佳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