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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向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志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43号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商住楼1栋5层7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委托代理人邹淇曲。被告向志云,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向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志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