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临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叶枫、潘再友与潘再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叶枫,潘再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许叶枫。委托代理人章群艺。被告潘再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负责人李志平。委托代理人熊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叶枫诉被告潘再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叶枫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叶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7元,减半收取633.5元,由原告许叶枫负担。审 判 长  梅爱平人民陪审员  章国华人民陪审员  俞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