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威与赵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赵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195-1号原告刘威,男,1986年17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民玉,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红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威与被告赵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5日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赵红建位于商丘市南京路与星林路交叉口西北角金色花园南苑B7-单元5号楼东户住房一套。原告用张军位于夏邑县滨湖路北段西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54)及现金2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红建位于商丘市南京路与星林路交叉口西北角金色花园南苑B7-单元5号楼东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二、对张军位于夏邑县滨湖路北段西侧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54)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恒体审判员 翁秋敏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