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贺某,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