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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贺某,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