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唐贵生申请执行曹海权、南宁市绿舟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贵生,曹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唐贵生,被执行人:曹海权,南宁市绿舟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高新四路9号和泰科技园综合楼A116房本院在执行唐贵生申请执行曹海权、南宁市绿舟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被执行人南宁市绿舟城市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7元并支付给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苍碧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建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