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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征与昆山市太祥科技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征,昆山市太祥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0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委托代理人万荣虎,男,1987年1月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太祥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六时泾路10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78765504-2。法定代表人谢金梅,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李征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花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李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