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刘某、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腾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借款2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4000元,被执行人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腾某在定边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2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腾某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2000元,被执行人刘真(珍)自动履行2000元,共计4000元,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孙海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