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曾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杨曼,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耀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