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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曾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曾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杨曼,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刘承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耀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