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2015黄商初字第689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邵森、徐娟娟、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6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XXX。负责人张晓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举、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森,男,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徐娟娟,女,XXX出生,汉族,住址XXX,身份证号码XXX。被告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职务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邵森、徐娟娟、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捷晟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受理费118元。审判员  赵晓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河 百度搜索“”